南京离婚律师带您解读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方是否需要承担?
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原则上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司法实践中,对分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应当依据债务发生的原因而确定,如果是为了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者是为了正常生活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为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或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所负,应视为个人债务.同时,未得到对方同意的个人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指出,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发生的种种涉及分居关系的问题只能按照正常夫妻关系处理,这与个案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差距很大,由此带来的问题弊端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