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对方患乙肝主张婚姻无效吗
南京离婚律师提出疑问: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乙肝包含在内吗?在《婚姻法》中未作明确的规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婚姻法》第7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当事人隐瞒或不知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的,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该婚姻无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双方当事人外,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亦有权提出。
南京离婚律师指出,乙肝不具有传染性,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患乙肝不能主张婚姻无效。